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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

珠人社规〔2020〕4  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 9日

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由各级政府部门、高校或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建设,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认定的以培育初创型、创新型小微企业为目标,为初创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提供低租金、低收费的创业环境,并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孵化服务,能够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具有滚动孵化创业实体功能和较强示范效应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珠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方面具有显著成效,且发展前景良好,在全市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一)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用途。

   2.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配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

  (二)专业运营管理

  1.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2.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人;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

  3.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就业补贴,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4.积极推荐孵化企业、团队参加国家、省、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各类创业大赛、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三)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

  1.在孵创业实体不低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

  2.有明确的孵化周期,具有滚动孵化效应,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

  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上群体简称重点群体)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在农村电商创业服务或吸纳重点群体方面有突出成效,以及面向港澳台青年创业的基地,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六条  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可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纸质文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1. 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及附表;

  2. 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复印件(原件备查);

  3. 创业服务管理制度,以及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协议(注明入驻孵化时间、面积和提供创业服务等事项)复印件。

  第七条  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开展书面评审及实地考察,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原则,提出评估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通过后,在官方网站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被认定后,每年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并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创业活动组织、数据统计和监测、企业调研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每两年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复评一次。具体复评程序如下:

  (一)自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标准开展自评,并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珠海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申报书》。

  (二)组织评估。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提出复评意见。

  (三)结果公布。复评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后续建设扶持经费,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不合格的,需按规定整改,并于下一年再次参加复评;仍未通过复评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违法违规经营已被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不具备相应的功能,创业孵化基地的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录入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未履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责任和义务,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五)复评未通过,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六)出现其他应当撤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被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不含市属区属院校)的,给予建设扶持经费40万元。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后续建设扶持经费10万元(一个基地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减免场地租金、配备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优化办公环境、提供免费创业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经费申领程序按本市创业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孵化服务,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每户3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补贴申领按本市创业补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同一地点的创业孵化基地只能享受一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资助。已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获得相应资助的基地,在复评不通过被撤销后,可以自行整改后再申请认定,但不再获得认定资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规定申请认定和资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相关资助和补贴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出台之前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符合条件可申请配套及复评资助,并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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